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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游客随意转团旅行社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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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
出处 《新疆人大》 2008年第10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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