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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公开彰显有权有责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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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其中新增一项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作者 丁爱萍
出处 《新疆人大》 2008年第10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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