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串通投标犯罪呈猖獗之势,严重危害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但串通投标罪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力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犯罪形势发展的需要。检视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罪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缺陷,主要反映在犯罪的主体、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三个方面的规定局限上。根据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立法缺陷,相应地提出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充犯罪手段外延、明确犯罪情节与后果、提高法定刑、增设新罪名等五项完善立法建言,以期对惩治与防范串通投标犯罪有所裨益。
出处
《公安研究》
2008年第10期36-38,69,共4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