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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解除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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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贵州省由于特殊的地形地势,不能完全适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办法》中的标准,急需制定贵州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此进行了探讨。
机构地区 黔南州气象局
出处 《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2008年第S1期136-138,共3页 Yunnan Geographic Environment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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