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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当用重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将被引入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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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人们关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责任方面,草案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谓"按价款10倍赔偿",其实质就是惩罚性赔偿。而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之后,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二次针对权益赔偿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作者 陈增冠
出处 《福建质量管理》 2008年第6期20-22,共3页 FuJian Quali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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