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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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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2007年10月17日以粤价[2007]220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31期24-3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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