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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停牌事件”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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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证券的)停牌与复牌”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显然,停牌与复牌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而非其他。
作者 陈生
出处 《股市动态分析》 2007年第Z2期34-34,共1页 Stock Market Trend Analysis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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