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导致侵权行为法并不能使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实现。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应该实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即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制度设计,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环境侵权损害,并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填补。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问题进行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分析、思考,认为鉴于该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借鉴国外相关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该逐步建立由行政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安全体制组成的社会化赔偿机制。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4期54-56,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作者主持的河北省教育厅项目<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S050106)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