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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能对立——与刘锦森同志关于“对报批法规应进行合理性审查”观点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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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本刊第9期刊发了刘锦森同志的文章,题为“对报批法规应进行合理性审查”。作者认为:“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是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刘书亮同志读了这篇文章后认为:“审批机关对报批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上就是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合理性审查,不能把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对立起来。”他提出,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构不成一对矛盾,不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合理性审查”的提法值得商榷。
作者 刘书亮
出处 《新疆人大》 2006年第1期21-2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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