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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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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期2-17,共16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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