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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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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5期27-30,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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