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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董事对公司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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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董事违背了对公司承担的诚信义务,新《公司法》虽增加和完善了对诚信义务的规定,但仍存在严重的缺失。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这种缺失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成文法不足以对如此复杂的诚信义务规则作出有效规定,必须依靠完善司法,逐步确立先例制度,由法院逐步积累经验,总结规则,董事诚信义务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有效适用。
作者 刘进
机构地区 中央民族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第S1期113-114,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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