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自由刑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单纯追求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和相称,而是在其中引入刑事责任作为罪刑关系的调节器。同时,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对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针对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比并科原则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只是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上限之规定,不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公正与合理,存在予以适当改革的必要。
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第S1期137-138,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