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件:儿童服装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职工都希望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此,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也都同意加班。半年以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劳,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加班是职工自愿,并在劳动合同里作了规定,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理由,不答应王某、刘某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
出处
《农民文摘》
2006年第4期21-21,共1页
Farmer'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