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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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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本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规定。
出处 《农民文摘》 2006年第8期4-5,共2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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