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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兔遭侵害致人死亡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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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公司保安员刘晓明,一天傍晚到一家饭馆吃饭,恰巧王立、赵强等人在其邻桌吃饭。王立等人酗酒滋事,向刘晓明要啤酒喝。刘晓明不理,于是王立拿起一个啤酒瓶向刘晓明砸去,刘晓明躲开后与王立扭打起来。
出处 《中国保安》 2011年第2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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