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12月29日和2005年2月28日先后通过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界定了信用卡的含义,规定了新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持有、运输空白信用卡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将受到刑罚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出处
《公安研究》
2006年第8期61-65,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