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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转开”——封闭式基金市价攀升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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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第六十五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作者 康海荣
机构地区 江南金融研究所
出处 《股市动态分析》 2006年第23期13-15,共3页 Stock Market Trend Analysis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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