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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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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实现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促进共同富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机构地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4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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