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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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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第三条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0期11-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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