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司法化”不仅语义不清晰,而且表述的内容欠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已由宪法明文规定。这个体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迄今已延续了半个多世纪,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确定了的体制,是不宜轻易改变的。事实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正朝着逐渐完善的方向发展。当前的任务是如何更好更快地去促进这种发展,而不是要偏离它,另用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美国式体制去取代它。
出处
《中国人大》
2006年第11期44-45,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