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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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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0期15-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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