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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内钢钉断裂起诉 患者举证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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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镇江市的姜先生因手术后体内钢钉断裂,起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索赔,法院日前审结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姜先生术后体内的钢钉断裂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原告姜先生败诉。索赔不成,姜先生还要负担1493元的案件受理费和一笔数字不小的律师代理费。不幸患者:车祸骨折,术后钢钉断裂姜先生今年63岁,是镇江市某机关的退休干部。2001年8月19日,姜先生因车祸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粉碎性)。姜先生遂入住该院骨科治疗。9月4日,该院使用武进第三医疗器械厂生产的伽马型带锁髓内钉。
作者 杨维松
出处 《祝您健康》 2006年第7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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