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条款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系针对保险合同附合性所设立的司法规制手段,旨在衡平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因该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所导致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反而往往背离了其立法目的。有鉴于此,应当从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其适用范围和前提应该是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也不宜适用该规则。
出处
《科教文汇》
2006年第7期127-128,共2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