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在于:无论契约行为是否有效,物权行为仍依据自身效力状态来确定自身的效力。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分析需要澄清其外在的制度框架:其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衔接、第三人交易的保护功能、其移转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的外壳。物权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因此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上具有衔接性。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衔接的情形是指: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中的嵌入。
出处
《科教文汇》
2006年第7期200-201,共2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