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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评《义务教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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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须的权利,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具有母体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和积极的基本权利两类,对于前者国家不能侵犯,而且必须禁止侵犯;对于后者,国家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保障公民积极权利的实现。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积极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修正案》对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政府为此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尽到了最大的义务。
作者 周伟
出处 《科教文汇》 2006年第12期10-11,共2页 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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