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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不是官场恩赐——质疑一则“安官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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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布一个决定:对连续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8年以上的现任县(市、区)党政正职,或连续两次获自治区经济发展“十佳”县,且在此期间担任该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现任县(市、区)委书记,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可在现岗位上提为副厅级。(人民网5月20日报道)
作者 李红军
出处 《同舟共进》 2006年第8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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