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党乃至全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同样,也离不开道德追求。德与法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一个社会只有在德与法和谐共存,成为社会的共同的必然的需求时,这个社会才是和谐的。德与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德”首先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是群体的道德理想与精神追求,其次是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人生观;“法”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与行为准则。“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德”合于法而高于现行之法,并且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指导着“立法”的精神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德与法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行发展的关系,而是价值导向与制度保证的关系,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用关系。在这个体用关系结构中,“德”是根本之“体”、是治道之“本”,“法”是制度、事功之“用”,但是,德与法不可偏重一方,应是二者并重,“德可固法,法可厚德”。
出处
《新远见》
2006年第12期118-122,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