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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客票发展中的法律规范问题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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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电子客票的合同法律问题(一)合同成立旅客客票属于一种客运合同,依《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传统的航空客运中,基本上都是以航空公司向旅客交付客票为合同成立标准;其表现形式就是作为有价证券的纸制客票。而在电子客票中,航空公司当然不可能现实的向旅客交付这种有价证券,一切都从现实运作转变成了电子数据的交换。这无疑是对传统航空客运合同缔结成立的一个突破。
作者 罗奕钦
出处 《空运商务》 2006年第27期4-5,共2页 Air Transport &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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