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定物权法符合中国继受的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与现有的其他民事法律可以较好地衔接,而财产法却很难与《民法通则》或者《民法典》相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的《物权法(单案)》,细化和完善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草案》不违宪。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体现的是政治国家方面的政策安排,而非市民社会交易的法则,应由有关的行政法调整,其内容在不同的法律中已经多次重复,《草案》以不规定这部分内容为宜。
出处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0期10-13,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