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论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来源的非财政化决定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明确这一点,就可以明确独立学院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具有完全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和学生的关系主要的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服务性教育契约关系,独立学院要在教学、管理、就业诸方面体现服务性,在服务中提升形象,树立品牌,发展、成熟、壮大,实现和公办高等学校鼎足而立的竞争局面,从而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外在动力及发展模式。
作者 高风
机构地区 山东省机电学校
出处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72-73,共2页 Journal of Ta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