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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调动工作年限应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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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天津某商业公司与广州某商业公司均为某连锁商业公司的下属独立子公司。郭某于2006年8月7日入职天津某商业公司,后于2007年6月25日与天津某商业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6年8月7日订立了为期十二个月的劳动合同,现经申请人(即郭某)提出,
作者 邓淦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1年第9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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