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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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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仲裁自身的权力属性、国家司法的正统权威性以及商事仲裁效果的柔弱性决定了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正当性。从商事仲裁的本质、性质及其价值都决定了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当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统一在以程序监督为原则,非依当事人授权不得涉及实体问题的标准下。
作者 周江
出处 《北京仲裁》 2006年第4期128-156,共29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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