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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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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1年10月,老胡到北京某公司工作。起初他还能勉强得到工资,可自2002年8月起,老胡的工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公司先后拖欠他工资及加班费7000余元,并于2003年11月底给他打了一张欠条,但仍然迟迟推托不予以解决问题。无奈老胡只得将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其支付工资、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老胡所述情况属实,
出处 《中国保安》 2011年第18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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