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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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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市领导作为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协调交通、建设、公安、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信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7期9-1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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