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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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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去年以来,各地。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3期23-3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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