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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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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机构地区 广东省卫生厅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4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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