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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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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3期39-42,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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