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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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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如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复议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3期43-46,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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