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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挣钱 妻子操持家务 所得收入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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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和丈夫都是外地来京人员。几年前丈夫做小包工头,我操持家务,这几年工地上挣了20多万元钱,但都是债权,没有收回来。现在我俩要离婚,他说那些钱都是他挣的,跟我没关系。如果离婚,我可以分到工地上的工钱吗? 答:你可分得上述收入的一部分。《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工地上的债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的收益,应属于共同财产。
出处 《农民文摘》 2005年第10期10-10,共1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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