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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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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是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 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主要客体,刑讯逼供罪应归入渎职罪体系。应规定有讯问权的行政、司法工作人员均可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协助执行讯问职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作者 曹文安
出处 《公安研究》 2005年第5期34-39,共6页 Policing Studi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5

  • 1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比较[J].中国法学,1993(4):78-85. 被引量:82
  • 2杨旺年.转化犯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2,14(6):37-42. 被引量:80
  • 3情节加重犯或数额加重犯是指当某一基本犯罪行为出现重情节或大数额时,刑法规定对其加重量刑档次的犯罪类型.由于情节加重犯或数额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与加重数额为基本犯罪行为所能包容,且不具有结果加重犯之重结果的特定性、具体性(主要指重伤或死亡),因而不应归入结果加重犯之列.
  • 4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M]法律出版社,1981.
  • 5刘立宪等编著,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共引文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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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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