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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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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以其拥有的商业汇票在未到期前到银行办理贴现,是否应以其账面价值冲减“应收票据”?笔者个人观点如下。一、商业汇票贴现时不能直接冲减“应收票据”(一)贴现时冲减“应收票据”,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企业在销售商品后,以其取得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若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
作者 马承金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12期27-28,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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