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粮食省长负责制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就我省粮食购销平衡的现状而言,确保省长负责制一靠政府储备,二靠流通顺畅。现阶段在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法律和经济三种手段在监管粮食流通市场方面发挥着综合效应。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和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等诸多因素依然制约着政府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效果,尽管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仍存在诸多弊端,但行政手段将在调控措施上仍然会发挥主导作用。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16期20-21,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