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22期24-25,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