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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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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 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 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 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 旧额。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 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 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 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计 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已确认 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
作者 李俏如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24期21-21,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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