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 企业,需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和递延税款备查簿。笔者认 为,“递延税款”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主要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反映影响递延税款的各种时间性 差异的事项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等信息还 不够具体详细。第二,“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既核算本 期业务发生时的影响数,又核算本期的转销数,这样造成从账 面上无法得知其记载的金额是影响数还是转销数。另外。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24期23-23,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