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国家公务员李某,原为某省工商局处长,级别为十级。2003年11月,李某因失职问题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级别由十级降为十一级。根据有关规定,处级正职的级别对应范围是七至十级,处级副职的级别对应范围是八至十一级,而李某被降级后的十一级超出了处级正职的级别范围,已经与处级副职相对应,因此,省工商局将李某的职务重新确定为副处长。李某认为他只是受到行政降级处分,而不应被降低职务。安排为副处长,因此,李某不服提出申诉。请问: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后级别和职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出处
《中国监察》
2005年第20期52-52,共1页
Supervis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