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1995年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二居室59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共花2.5万元。购房协议上规定,购房者只获得部分产权、并非产权的全部。所以,购房者必须居住5年以上,才能将此房出租或出售,而且如出让此房,必须先卖给原来的产权单位。就在我买房之后,单位又陆续盖了几栋新住宅楼,这些新楼的使用面积比旧楼大得多,设计得也更合理。有些职工想买房,但这些房的售价比市场上的房价低不了多少,职工想买又很困难。我家庭人口增加了,住房明显紧张,所以,现在我想卖出旧房换一处面积较大的房,也就是单位后来建造的房。单位领导对我说,我换新房,旧房只能折价2.5万元,而新房也不再有工龄优惠。请问,单位的说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