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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职工经济处罚的法律思考——从“超市员工私拿鸡蛋赔偿3600元”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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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上海某超市收银员周某在工作中贪图小利,私自拿了超市搞促销的价值36元的鸡蛋,被发现后,自愿赔偿超市3600元。周某辞职后,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退还3600元的罚款。仲裁委裁决超市退还周某3564元。超市不服,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周某作为超市的收银员,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准则,私拿鸡蛋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为职业道德所不允许,因此,周某自愿赔偿超市3600元并无不当。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不予返还周某赔偿款3600元,周某不服而上诉,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 何小勇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4年第1期41-4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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