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海关法》第五章(关税章)是我国海关税收征管立法的基础。虽然它们在科学界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协调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等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与努力,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深入观察分析现行上述法律规章后不难看出,其依然存在着"行政权本位主义"至上,漠视私权保护,对相对人合法财产权保护缺位的现象。笔者根据自己海关法律工作的实践,试选取短装货物退税;已征税款的罚没私货不予退税;退还多征税款不加算利息等三个方面的现行海关立法规定进行思考,并尝试提出解决之对策。